车子撞死狗要养狗证才能赔吗?
这问题有点无厘头,但涉及到了法律层面的问题,还是认真作答一下。 需要明确一点: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是肇事方,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方;而保险公司的赔付对象则是被侵权人(本文中即受害方)。 “有证”与“无证”在《侵权责任法》上称为“过错”,是判断侵权案件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之一。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的“无证”行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,或者证明“有证”行为导致了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,那么行为人对于自己的“有证”“无证”驾驶行为就具有了可责性且应承担赔偿责任,只不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而已。 在本题中,所谓“养狗证的争议”不过是受害人主张侵害人赔偿所依据的理由,其实质仍然是“无证”驾驶的侵权责任成立与否和大小如何的问题。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,只要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合理避让,即便发生了事故,通常也只能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。本案情形下,虽然车辆未依法购买交强险,但保险公司作为最终赔付责任人,只能在承保范围限额内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补偿,而不能以肇事方未投保为由拒绝全部赔付。 对于“安全驾驶”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列举了多项具体规定,其中包括“不得酒后驾驶”“不得无证驾驶”“机动车行驶中不得拨打接听电话、浏览移动设备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”等等。可见,上述条款中的“无证”和“无牌”均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,而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。一般情形下,仅有这类违法行为并不足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,甚至不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。此类违法虽然应该受到批评乃至行政处罚,但其本身并不能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。
综上,在无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,仅“无证”“无牌”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。所以,答主认为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