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岛内养狗要办狗证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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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的,现在厦门执行的是《福建省养犬管理条例》 第六条: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一)为犬只注射疫苗;

(二)不得携犬进入银行、医院、学校等设置有禁止养犬标志的区域;但盲人携带导盲犬的除外;

(三)携犬出户时,应当由成年人牵领;

(四)在规定的场所养犬。 第三十三条: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(一)项的规定,逾期不接种狂犬疫苗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补种或者不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,可以并处七百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吊销养殖许可证。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:

(六)未办理登记手续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;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,可以暂扣其经营证件,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:

(四)未办理年检手续的;

(六)未办理注销登记的;

(八)未悬挂养犬登记证的;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。199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21日修改的《福建省养犬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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岛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,但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。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身高不得超过35厘米,体长不超过50厘米,体高、体长的测量方法按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在岛内饲养小型观赏犬的,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和检疫手续。

饲养小型观赏犬只的,每户限养一只。犬只生育幼犬的,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两个月内,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予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类留检场所。不得遗弃所养犬只。

禁止携犬进入市场、商店、饭店、公共绿地、公共健身场所、候车(船、机)厅、商场、露天公共影院、宾馆、医院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歌舞厅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园等公共场所。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,应当避开高峰时间;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的,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的同意。

禁止犬只在道路、绿地、休闲场所等公共区域便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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